推进建设管理人员“十不准”制度和“四关”
推进建设管理人员“十不准”制度和“四关”
推进了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的“十不准”和“四关”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什么是“十不准”、“四关”。
最近几年来,市住建局一直坚持遵守纪律,抓早抓小,抓源头,抓防范,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,强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建设,有效的预防和遏制了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。日前,市住建局再次出台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制度工作的通知》,《通知》严把防控意识关、招标投标关、道德职业关、监督处置关,推行建设管理人员廉政“十不准”制度,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,为工程项目建设加上了“反腐工作”。
严把防控意识关。指扎实开展“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”主题教育,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,牢固树立廉洁、安全、质量“三个 责任重于泰山”意识,深入开展廉洁从业教育,扎紧制度的笼子,强化廉洁风险防控。
严把招标投标关。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,不准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不正当干预或者徇私舞弊、泄露标底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;强化对招标投标资格预审、抽取专家、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的掌控;不准对招标人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、排斥潜在投标人、不按时返还投标保证金、拒收商业保函等行为;严格投标保证金制度,不准利用评标工作的权利对工程建设造成不良影响;确保项目招标投标公开、公正、公平。
严把职业关。工程管理人员要恪守“守法、诚信、公正、科学”的职业道德进行工程质量、进度和造价的管理。对于工程建设中发现的任何问题,必须按照相关规定,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纠正,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。
严把监督管。重点对建设管理单位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实施全面监督。加强对工程建设立项、招标投标、工程实施等重要环节的 监督检查;查处工程建设中国中的违法违纪和腐败行为,凡违反工程建设廉政制度的有关人员,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,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那“十不准”制度到底是哪十不准呢?
1.不准私自与施工单位发生任何经济关系。
2.不准利用职权向工程承包单位推销或指定使用材料、设备。
3.不准接受有关业务单位的宴请及其他消费性活动。
4.不准向有关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。
5.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要挟,刁难业务单位,或在有业务关系的施工单位中兼职谋私利。
6.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,或以其他形式向施工单位索取报酬、回报、补贴。
7.不准利用工作之便,向承包商推荐分包单位和物资设备,为个人谋取私利。
8.不准为施工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处理而说情、打招呼。
9.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、子女、亲友等向施工单位进行营利性活动,提供各种便利条件。
10.不准利用职权占用相关单位车辆。